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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检察员觉得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任何企图通过捏造事实来赢得大众怜悯,从而通过舆情来影响司法审判和裁决的丑陋目的 ,最终都将难以得逞,缘由就在于其忽略了证据裁判原则在当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 。
检察员觉得,在现代法制社会中,“血亲复仇”作为民间恶习已经被革除 ,国家救济渠道畅通,不容许私力救济,除非如正当防卫等紧急情况 ,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然,也是公诉案件排除私力救济的根本缘由。
本文转载自陌陌公众号民事法典(ID:XINGSHIFADIAN)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张扣扣故意杀人 、故意损坏赃物一案
到庭检察员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之规定,我们受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委派 ,代表本院,参加法院,依法履行职务。
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损坏赃物一案案发以来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有责任用确实 、充分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确保法律在本案中的确切适用 ,也有义务回应社会关切,让人民群众从中感遭到公正正义。这是我们秉持的原则。
庭前,检察员认真审读了卷宗材料,查证并补正了本案证据 ,审查了“96年张扣扣父亲被伤害致死案 ”三级法庭相关法律文书,审讯了原告人,参加了庭前大会 ,在昨天的法院调查中,我们又认真听取了原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围绕原告人对部份事实的反驳、辩护人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和法庭审理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到庭。
下边 ,检察员将按照法律规定,紧紧围绕本案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定性和适用法律 ,以及原告理由、辩护观点和舆论热点等焦点问题发表到庭意见 。
一 、一审裁定认定原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损坏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确切
二审庭审、二审庭前大会以及明天的法院调查中 ,张扣扣对其殴打三名遇害人并烧毁赃物的行为均供述不讳,张扣扣及其辩护人对印证该事实的证据亦不持异议。
检察员觉得:张扣扣对犯罪事实的供认前后均保持稳定,与在卷二十余名目击证人的证词 、物证、现场勘察口供、辨认口供 、鉴定意见等证据互相印证,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损坏赃物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定性确切。
二 、一审裁定认定原告人张扣扣犯罪动机无耻符合客观事实,“报仇”是其发泄对个人现况不满情绪的托词
本案发生后 ,张扣扣宣称是“为母报仇”,是96年其母被伤害致死案“判决不公 ”,并列出了本案受害人一家所谓的“罪状” ,22年保持沉默的其母亲和妹妹也随即在媒体发声附和 。张扣扣及家人的悲壮描述、网络媒体上的众说纷纭,一时间促使普通大众深陷了重重迷雾——事实真相到底是哪些?
检察员觉得,明晰23年前张扣扣父亲被伤害致死案对本案尤为重要 ,这除了涉及到对张扣扣犯罪主观恶性的评价,还涉及到民法和民事新政在本案中的确切适用,更涉及到法制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因而,在这儿我们有必要根据“重证据,不轻信笔录”的原则,用证据的标尺来评判23年前原案件裁定是否公平 ,以及张扣扣所谓王正军家人的“罪状”是真还是假。
2018年本案发生后,张扣扣母亲才就96年案件民事附送刑事部份,先后向西安市和广西省两级法庭提出申述 。两级法官经调查查证后 ,均依法给以驳回,并就其对原刑期事部份提出的众多指责,在驳回申述通知书中给以了答复。
答复内容表明 ,首先,96年案件发生时,现场包括张扣扣母亲、姐姐在内的六名目击证人和被告人王正军共七人在场 ,六名证人的证词和王正军的供认均能互相印证,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次 ,96年案件庭审时,有一名证人到庭作证,作为附送刑事诉讼上诉到庭的张扣扣母亲,对该证人的当庭证词并没有提出异议;再度 ,本案发生前的22年间,申述人及家人并未以任何方式对原判提出过任何异议,且至今申述人不能掏出足以推翻包括其本人和弟弟证词在内的七份定案证据的有效新证据。
由此可见 ,96年张扣扣父亲被伤害致死案原判认定事实无误,定案证据确实充分,且定性确切 。本案二审审查控告期间 ,二审公诉人也查阅了96年原案卷,得出的推论与两级法官相同。
张扣扣在本案发生后宣称,王家兄妹二人对其母的死亡和案件处理不公都负有责任 ,其杀死王家兄妹二人没有伤及无辜,并列出了王家人的种种所谓“罪状 ”。
检察员经审查发觉,那些只是张扣扣及其家人的一面之词 ,并无任何证据才能旁证 。
相反,那些所谓“罪状”随着本案诉讼过程的进行早已被证明是虚假的:
一是96年案件发生时张扣扣是否在场无证据支持。96年卷宗中既没有张扣扣作为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在案,也没人否认其当时就在现场。其关于在现场目睹父亲被杀的说法无证据旁证;
二是张扣扣描述案发时王正军母亲王自新喊“往死里打,砍死我负责” ,以及王正军三哥王富军将其母按倒在地进行殴打的情节,原判的七份证据均不能给以否认,至今也没有新的证据才能旁证;
三是张扣扣及其家人关于王家霸凌一方 、当年仅23岁刚出席工作的王正军大婶王校军借助党员身分干扰司法办案 ,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推论,均属主观臆测,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四是张扣扣及其家人提出的王正军年纪可能作假、王正军替其三哥王富军“顶包 ”的说法亦不能组建。张扣扣现在供认当初伤害其母的就是老四王正军 。另外其姐在本案中的证词“王正军和我当初都是17岁;我说王正军替王富军“顶包”没哪些理由” ,同样也证实了上述说法。
以上充分证明,张扣扣及其家人对王正军家人所谓“罪状 ”的描述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有悖,其对事实“添油加醋”的意图在于降低王正军家人的可责性 ,为张扣扣杀戮行为和谴责“原判不公”寻找牵强的理由。
张扣扣及其家人之所以宣称“原判不公 ”,还有一个理由就是量刑定罪也存在问题,觉得定性应为故意杀人罪 ,而定罪仅仅才三年显著畸轻 。网路媒体也有同样的指责声。
检察员觉得,法庭定罪时须要考虑犯罪事实、性质 、情节、起因、责任能力以及法定 、酌定定罪情节等等诱因,但张扣扣及其家人在对当初案件描述时,却刻意回避了有利于被告人王正军的五个关键定罪事实和情节:
一是张扣扣父亲先向王富军脚边吐哈喇子 ,后又朝其身上吐哈喇子,系该案事端的挑动者;
二是张扣扣父亲接过其女递过来的扁铁击打王正军,是首先持枪的伤人者;
三是王正军是在头背部被张母持扁铁殴打出血后 ,才从现场捡拾柴火棒击打张母背部,属于突发风波中的临时起意;
四是王正军击打张母仅是一棒,然后再无继续施行谋害行为;
五是王正军当时年仅十七岁 ,属未成年人,依法应该从轻或减少处罚。
上述事实和情节,既是原判认定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根据 ,也是依法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主要理由 。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认定犯罪必须遵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王正军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客观上仅施行了击打一棒的伤害行为,原判认定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确切。结合受害人存在一定过失、王正军又属于未成年人等事实和情节,依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改判王正军五年有期刑期的定罪并无不当。张扣扣及其家人宣称原判断罪定罪不公的理由不能组建 。
张扣扣及家人既在96年案件庭审中不对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 ,又在以后漫长的22年间不提出申述,但却在张扣扣疯狂杀戮王家四人后,将要面临法律严厉制裁时 ,才提出完全背离客观事实的所谓“原判不公”,其意图不言自明:虚构事实刻意夸大对方罪责,颠倒是非有意忽视己方过失 ,营造“司法不公”、“救济无门 ”假象,打着“为母报仇”的“孝子”旗号,试图通过媒体混淆视听 、欺世惑众 ,从爱情上博取民众对所谓“悲情英雄”的怜悯,以达到怂恿大众情绪裹挟司法,掩藏罪恶减少处罚的目的。
检察员觉得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任何企图通过捏造事实来赢得大众怜悯,从而通过舆情来影响司法审判和裁决的丑陋目的,最终都将难以得逞 ,缘由就在于其忽略了证据裁判原则在当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和司法责任制变革的大背景下,你们应当相信 ,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司法者,面对民众的呼声、舆论的监督,必然会愈发全面聆听、依法甄别各类信息和观点 ,必然会愈加审慎对待案件中每一个事实和情节,必然会愈加严格遵守诉讼规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以公开透明的审理过程和公正公平的裁决结果来回应社会关切 。
如前所述 ,张扣扣父亲被伤害致死案曾经就有了司法机关公平的裁判,然后张王两家再无其他矛盾和纠纷,两家也都步入到了各自正常的生活。现在 ,张扣扣及其家人却将本案的发生完全归罪于96年案件,似乎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
检察员觉得,不可证实 ,童年丧母的确会给张扣扣心理引起不小的影响,但这些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足以成为造成其22年后杀人动机形成的主要诱因。人格的产生 ,态度的变化绝非一朝一夕,张扣扣主观世界是随着其一十多年的个人生活 、经历而逐渐发展变化的 。
依据张扣扣本人的供认和同事、朋友、战友 、工友、同学等多人的证词可否认,张扣扣对生活曾有过梦想 ,也曾有过追求,但事与愿违,其有钱有车才能自驾游的梦想仍然不能实现。
心里的不如意彰显在方方面面:虽到处打工 ,却积蓄很少,且多次受骗——个人生活艰辛;人近中年却未成婚,又与家人少沟通 ,且与其父言语不合——家庭生活不如意;经历虽多却交友很少,情感表达缺乏渠道,信钱不信人——社会融入感缺位。现实生活的种种负累促使张扣扣有些绝望,正如其所说的“对未来看不到希望 ” 。
案发前与其父的争执更降低了其苦恼 ,其心中韩渐孳生的不满、不服、不平无处发泄。
恰在此时,张扣扣恰好见到了回去春节的王正军,心里的苦恼总算找到了宣泄点 ,一切的不如意都怪罪于其母的早亡 、归咎于王正军当初的所为,于是王家人便成为了其谋害的对象。正如张扣扣供认的“看不到王正军我也不会想过去的事”、“我要是娶妻生子了,也不会干这事儿” 。
由此可见 ,96年案件对本案的发生来讲,只是一个“导火索 ”,96年案件确与本案有一定关联 ,但绝非是张扣扣杀人动机形成的主要和惟一缘由,更不能成为诛杀无辜的理由,常年以来工作、生活的巨大压力导致其心理失衡才是根本诱因。王家人只是其冲破法律和道德约束而大肆发泄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 ,所谓“为母报仇”也只不过是其掩饰承受不住生活压力而迈向极端的一个托词。
三 、上诉人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非常凶残,犯罪后果和暴行十分严重,二审裁定定罪适当
原告人张扣扣声称 ,其杀人行为只是针对王家女人,由于她们都对其妻子的死亡和裁定不公负有责任,其并没有对王家女性和王家以外的其他人犯案 ,所以其没有诛杀无辜 。
然而,事实胜过诡辩。正如我们前述,96年张扣扣父亲被伤害致死案并不存在裁定不公问题 ,而造成张母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只是王正军一人,尽管王自新、王富军三人在现场,然而她们与张母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更即便王校军当时根本就不在现场。张扣扣残暴杀死无辜的王自新、王校军,事后又散布王家兄妹所谓的“罪状”,试图谋害于人 ,于情不合 、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
检察员觉得,在现代法制社会中,“血亲复仇 ”作为民间恶习已经被革除,国家救济渠道畅通 ,不容许私力救济,除非如正当防卫等紧急情况,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然 ,也是公诉案件排除私力救济的根本缘由。
其实,法律也是有体温的,对事出有因的案件 ,依据我国民事司法新政,在定罪时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给以审视。本案张扣扣因其母被伤害致死,确实给其幼小的心理蒙上了阴影 ,这也是22年后其选择王家人而不是其他人作为发泄对象的“导火索”,在对其定罪时可以根据酌定从轻情节给以对待。
然而,张扣扣将杀人对象的选择不仅仅指向当初的直接责任人王正军 ,而是大肆扩大了其撒气的对象,直指王家另外三个无辜之人,事实上王富军只是因事无法回去而幸免于难 。这样卑鄙的恶行,早已不仅仅是简单的“报仇” ,而是超出了普通大众情感承受力的“灭门 ”,足见其人性抹杀的真实一面,对张扣扣这些诛杀无辜的行为理应依法惩处。
本案二审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 ,早已就原告人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非常凶残,犯罪后果和暴行十分严重 ,以及虽非累犯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检察员完全同意。
刚刚 ,检察员就认定原告人张扣扣犯罪动机无耻,以及其谋害无辜又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综合审视本案的事实、性质 、情节、后果及主观恶性后,检察员觉得 ,二审裁定对张扣扣改判死缓的定罪并无不当,罚当其罪。
四、对原告人张扣扣原告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观点的综合答辩意见
(一)关于张扣扣提出其未二次返回捅刺王正军的原告理由
该原告理由显著与证据和客观事实不符,不能组建。
王一安证明“从阳台上看到那种嫌犯又返回到王正军跟前,用刀戳了王正军几刀”;王宝证明“那个拿刀的男的从沟里爬上来以后 ,就骑到在街边的那种人脸上用刀乱戳”;王冠军证明“这个戴口罩的人从渠沟爬上来,又返回到王正军的脸上乱戳,戳了好多刀 ”;张著证明“那人爬上来以后 ,窜到路上,来到躺下的哪个女人的身边,弯着腰用刀朝在地上的那种男人身上乱戳” 。
上述四名目击证人的证词能互相印证 ,清晰的否认了张扣扣二次返回捅刺王正军的犯罪事实。
(二)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扣扣在作案时有精神障碍的可能,应对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别的意见
判断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量刑定罪的前提和基础。民事责任能力由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 。辨别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民法上的意义 、性质、作用、后果的区分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违犯民法的能力。对鉴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评定,根据司法部《精神障碍者民事责任能力评定手册》2016版总则第4.5条的规定 ,主要从作案动机、作案时间 、地点、对象选择、对作案后果的恐怕等方面进行 。结合本案:
1 、张扣扣母系、父系亲属均还能否认张扣扣身体健康,无家族精神病程。
2、张扣扣的参军复检单 、战友、工友、朋友 、邻居口供等证据,均能否认张扣扣在案发前身体素养良好 ,工作、生活正常,与人相处正常,生活才能自理,无异常行为表现。
3、作案前 ,张扣扣进行了缜密企划。在作案时间和对象的选择上,专门选购大年三十王家人聚首之时,施行“灭门式”杀害;在地点选择上 ,专门选购王家众人祭拜归来之时,趁人不备施行殴打行为;在作案工具选择上,悉心打算用于杀人的单刃刀 、用于威胁的玩具枪以及避免受害人开车逃走的柴油燃烧瓶等 。
4、作案时 ,张扣扣为避免被认出,使用红色军帽、口罩、围巾悉心伪装。杀人时其确切锁定受害人,对受害人头 、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 ,致当场死亡。烧受害人车时,为防止同学张良刚车损坏,还提醒“小心你的车” 。
5 、作案后 ,张扣扣迅速逃出现场,为避免曝露行踪,特意不带手机。夜晚到舅舅家索取钱财、购买食物藏匿、中途回去观望后再度逃逸 、将杀人所用单刃刀丢至水沟当中。
6、归案后,回答问题思路清晰、逻辑正常 。故意虚假供认抛刀地点 ,后经思想工作才如实交待。
检察员觉得,上述事实足以判断张扣扣能清楚认知杀人的性质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后果,却仍然依照自己的意志施行犯罪行为 ,足见其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不须要也不应该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别。
正由于这般,二审裁定和终审庭前大会合议庭对辩护人启动精神病鉴别的申请给以驳回 。明天当庭 ,辩护人又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别,并向法院递交了三名论证专家开具的书证审查意见。
但检察员觉得,一是从方式上 ,该书证审查意见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从根据上,该书证审查意见根据的《精神障碍者民事责任能力评定手册》2011版已于2016年被司法部废止 。三是从审查对象上 ,其审查的审讯口供 、律师与张扣扣谈话记录及证人证词均属言词证据,不属于书证。对言动词证据的审查不属于书证审查。四是从审查范围上,书证审查是对书证方式和内容的审查,而对张扣扣精神状态和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属司法鉴别的委托内容 ,显著超出了书证审查的范围。五是从程序上,三名论证专家对张扣扣没有做任何精神检测,仅凭言词证据就得出了精神疾患的医学确诊 ,不符合精神医学确诊程序规范,也不符合普通大众关于医学判定须要大夫亲历性,须要“望闻问切 ”的通常认知 。综上 ,该书证审查意见得出的推论不具有科学性,不能作为辩护人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别的根据。
对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观点,检察员在其他部份早已进行了说明 ,在此不再赘言。
综上,原告人的原告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均不能组建 。本案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适当,建议法院驳回再审,维持原判。
五、本案的启示
本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检察员在审查案件事实 ,研究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注意到本案反映的众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尊重事实与崇尚法制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保护神 ,证据是回溯案件事实、追寻案件真相的神器 。96年案件的真相,最终就是通过全案的证据给以还原的。
人们对张扣扣的怜悯和抨击,并不是支持其残暴的杀人行为 ,而是基于张扣扣所称的“原判不公 、为母报仇”,才对其宽宥和怜悯。但回溯案件事实,“原判不公”并不存在 ,张扣扣理应为其杀戮行为承当罪责 。通过本案,我们希望提倡全民树立崇尚法制的意识。
崇尚法制,须要提倡证据意识。时代急速发展 ,眼见、耳听似乎仍然难以分辨真假,由于存在许多“背后 ”的故事、无处安放的情绪、被刻意剪裁的“真相” 、极端虚伪的“个人正义观”……所以在泥沙俱下的信息洪流中,拿哪些确保我们的衡量趋近事实和真相?惟有让证据说话 。
崇尚法制,须要坚决破除“同态复仇 ”“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陈旧恶习。民间私斗 ,冤冤相报,互相杀戮,破坏的除了是我们共有的社会秩序 ,更大的害处是任何人都将按照自己内心的“公正 ”成为纠纷的裁决者。倘若人人都可以冲破法律的约束,藐视司法的权威,大肆生杀予夺以实现自己内心的正义 ,这么法律将形同虚设,司法将毫无意义,社会秩序也将难以保障。借助法律 ,理智解决矛盾纠纷是文明社会的法制根基 。
崇尚法制,须要维护司法权威。在现代文明的法制社会里,尊重法庭的裁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也是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制建设的基石。司法应该得到绝对的尊重,尊重生效裁定就是尊重法律 。面对错综复杂的海量信息,要做到不信谣不造谣。面对矛盾和纠纷 ,要选择合法途径解决。
(二)司法裁判与舆论监督
张扣扣幼年丧母的处境我们不难想像,曾是受害者家属的张扣扣,曾被别人犯罪行为所伤害的张扣扣 ,值得怜悯 。但是,当悲壮的张扣扣亲手为自己戴上杀戮的面具使三个家庭支离破碎,无辜的小孩永失母爱 ,她们的痛楚须要更多的关怀和怜悯。
面对一起社会民众普遍关切的热点案件,把案件放在媒体监督的聚光灯下是确保司法透明、司法公平的有效方法。根据法律,借助证据认定事实 ,独立的作出专业判定是司法机关作出公平裁决的基础 。
媒体应该尊重司法所具有的独立性、公正性 、权威性,引导公众从高亢的感性认识转向理智从容的思索,从“全民陪审”到尊重司法的专业裁判。在追寻真相 ,捍卫正义,找寻法制梦想的共同目标上,司法机关与媒体是一致的。公正正义是司法机关永恒的追求 。在实现公正正义的公路上我们不遗余力。我们诚恳接受媒体的监督、虚心聆听民众的呼声,共同努力 ,产生良性互动,使犯罪者罚当其罪,使无辜者不致冤屈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遭到公正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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